貨運合同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承運人為了完成壹定數量的貨運任務,用約定的運輸工具將托運人的貨物交付到約定的地點,供收貨人收取貨物並收取壹定運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那麽,下面是我整理的貨運合同基礎知識。歡迎閱讀瀏覽。
貨運合同的概念
貨運合同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承運人為了完成壹定數量的貨運任務,用約定的運輸工具將托運人的貨物交付到約定的地點,供收貨人收取貨物並收取壹定運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貨運合同有哪些?
按運輸方式分類
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貨物運輸合同可分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管道貨物運輸合同和多式貨物運輸合同。
根據貨物的性質分類
根據貨物性質的不同,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分為壹般貨物運輸合同和特殊貨物運輸合同。特種貨物運輸合同可分為危險貨物運輸合同、鮮活貨物運輸合同和大件貨物運輸合同。
貨運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托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要求承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運輸、退貨、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對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托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如實申報運費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相關手續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收取符合規定的運費和其他費用;逾期交貨時,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交貨的倉儲費;收貨人不明或者拒絕提貨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宜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未支付運費、倉儲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運輸的貨物享有留置權。
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照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接收貨物,並按期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從收到貨物時起至交付給收貨人時止,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後,應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貨物。
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後憑證書領取貨物的權利;發現貨物短少或丟失時,有權向承運人要求賠償。
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是:檢驗貨物的義務;及時提貨的義務;支付托運人少付或未付的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
違約責任
托運人的責任
1.如果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貨物,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貨物價值%的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摻入危險品或錯報大件貨物重量而造成的調整裝置破損、貨物墜落、調整裝置傾斜、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3.托運人因貨物包裝缺陷損壞,造成其他貨物或者運輸機械設備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托運人專用線或公線或專用鐵路在香港或車站上包裝的貨物,在車站卸貨時發現有損壞或丟失,如車輛密封完好或異常,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用罐車裝運貨物,無規格和質量證明書或檢測報告,收貨人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卸貨保管費和違約金。
承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交付車(船)的,承運人應向托運人支付人民幣作為違約金。
2.承運人將貨物錯運至目的地或者收貨人的,應當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目的地或者收貨人。如果貨物遲交,承運人應支付遲交的違約金。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載費和運輸費)賠償托運人。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終期承運人應當向其他負有責任的承運人追償。
5.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2)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3)貨物的合理損失;(4)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承運人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交付車(船)的,應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2)錯運目的地或收貨人的貨物,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目的地或收貨人。如果貨物延遲到達,支付延遲交貨的違約金。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和運輸費)進行賠償。
(4)聯運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按規定賠償,然後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其他有責任的承運人追償。
(五)因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鋼物體的合理損耗;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托運人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貨物的,應向承運人支付違約金。
(2)因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謊報重型貨物重量造成吊索斷裂、貨物墜落、吊車傾覆、爆炸、腐蝕等事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貨物包裝缺陷造成其他貨物或者運輸工具、機械設備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托運人專用線或香港或車站公共專用線或專用鐵路上裝載的貨物,在車站卸貨時發現殘損或短少,車輛密封完好或異常的,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用罐車裝運貨物,無規格和質量證明書或檢測報告,收貨人無法卸貨的,應支付承運人卸貨的保管費和違約金。
簽訂運輸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以下主要條款: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和住所;
(2)交貨站和到達站的詳細名稱;
(三)貨物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易碎、易燃或易爆?);
(五)貨物的重量;
(6)貨物數量(如車型、車號、件數?);
(7)運輸方式(零擔、快遞、聯運?);
(八)收貨地點;
(九)違約責任;
(10)承擔費用;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以托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貨站、到達站和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誌、編號和數量
(五)運輸日期;
(六)交貨期限;
(7)運輸費用;
(8)卡車的類型或數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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