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證書管理辦法
第五條申請船員證書,可以直接向發證機關申請,也可以委托船員境外代理機構或者經營國際航線、特殊航線船舶的航運公司代為申請。申請漁業船員海員證,應當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遠洋漁業公司或者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公司提出申請。
第八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通過出入境管理機關享有的信息,核查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船員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海員證的登記項目包括:海員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出生地,海員證的簽發日期、有效期和簽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