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訴狀;
2、備案審查:
(1)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不服駁回起訴決定的,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答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4.聽力: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和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爭議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6)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判決(裁定)。
5.句子。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和裁判意見不壹致,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1)裁定,並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