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五項,經營者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這也是對經營過期食品的處罰依據,被基層執法人員廣泛使用。\x0d\因為對於這類店鋪來說,未售出的食品就是已儲存的食品,經營區域內過期的食品沒有及時清理,也就是沒有按照規定的要求銷售食品。不能認為第54條只是針對存儲環節,這樣看起來更合理嚴謹,也更有利於執法人員的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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