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職務,不得從事證券交易或者其他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