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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2021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2021。本單位挪用資金數額為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

詳情如下: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人員的便利,管理經辦單位的資金,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準,使用主管人員經辦單位的資金;

2.挪用包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和借給他人使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前款所列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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