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責任,是指通過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查究特定人因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於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按法定程序來進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指:
(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
(3)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有以下行為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分別是: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通過暴力、威脅、賄賂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指示、賄賂、脅迫他人作證的;
3、隱瞞、轉讓、變賣、損壞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經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讓已凍結的財產;
4、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報復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協助執行的人;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