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虛假信息誤導訂單.
市場公開的政策、行情等信息對黃金期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起著很大的作用,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黃金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訂購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由黃金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公司承擔.
2、對沖行為.
對沖是指黃金期貨公司在收到投資者的指令後,將其指令與其他投資者的指令或與自己的指令私下對沖,或者將投資者的指令傳達給黃金期貨交易所,但是沒有向所有其他市場參與者以公開競爭價格的方式提出要約,而是與其中壹個市場參與者私下尋求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對*和配合交易三種表現形式.黃金期貨公司個人對沖行為無效,黃金期貨公司應賠償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黃金期貨公司和投資者有錯誤的,應根據錯誤的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擅自使用投資者保證金.
期貨公司挪用投資者保證金,壹方面是因為其行為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而構成侵犯的民事責任,另壹方面是因為期貨公司根據投資者之間的紀律關系,承擔了投資者保證金的適當保管義務,擅自使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擅自用保證金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爭的民事責任.
4、黃金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的名義進行交易.
具體包括投資者未下單指令時,黃金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交易、黃金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交易指令、無交易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缺陷指令、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等幾種情況.這裏也有違反合同和侵權競爭的問題.黃金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的名義交易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