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壹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壹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傭”。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傭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2、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傭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壹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3、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麽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傭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傭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