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常規貸款
1.套路貸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引誘或者強迫受害人變相簽訂“借款”或者“借款”、“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手段,形成虛假債權債務。、訴諸訴訟、仲裁、公證或者訴諸暴力、擔保。
2.對於“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相對嚴密、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並已形成犯罪團夥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3.“套路貸”的本質是壹種打著民間借貸幌子的詐騙。“套路貸”已經具備了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壹些法律從業者成為了犯罪人的幫兇或“顧問”,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提高了“虛假訴訟”的成功率,獲得了高額的犯罪收益。
二、常規貸款的特點
1,就是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招攬業務,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以“違約金”、“定金”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增借款合同”、“陰陽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對被害人明顯不利。
2、是制造銀行流水的痕跡,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經獲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3、單方面武斷認定受害人違約,要求受害人立即償還“虛增貸款”。
4.是惡意提高貸款額度。當受害人無力支付時,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受害人簽訂新的“虛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賬目”,進壹步提高借款金額。
5、是軟硬結合的“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達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