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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之前是非法放貸罪嗎?

2019 10 21之前的非法放貸,不觸發刑法條款下的非法經營罪,使得之前的放貸行為不壹定定罪。非法經營罪(即構成非法放貸適用非法經營罪)的生效時間為2019 10 10月21。

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發放貸款罪。只有個人實施非法借貸,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才會認定構成本罪。但如果單位存在非法放貸行為,此時需要的金額是654.38+0萬元以上才能構成本罪。非法放貸是指部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辦理吸儲業務和發放貸款的便利,接受存款人存款並出具存款證明,但資金不入賬,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以銀行名義非法借入巨額資金作為擔保,或高息吸收存款後私自放貸。

刑法沒有規定個人非法放貸罪,但規定了高利放貸罪。如果行為人以放貸為目的,借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可以認定構成本罪。壹般對行為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放貸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犯罪主體是銀行或者陌生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2)違反國家規定,正常發放多少貸款無所謂;

(3)如果是發給關聯方的,要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自2019 10 21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的非法借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第155號)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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