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資詐騙罪
(壹)客觀行為
集資詐騙必須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結構,進行虛假回報。數額達到65438+萬元以上,但未達到65438+萬元的,應當成立詐騙罪或者集資詐騙罪未遂。
對象:大眾。騙術:虛假退貨。達到的數額,即犯罪所得數額,不能從詐騙所發生的費用中扣除,如廣告費、代理費、賄賂等。
(2)責任形式: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在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情況下才能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無法返還募集資金的;揮霍無度,無法歸還籌集的資金;攜帶集資款逃跑;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拒絕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⑧其他情況。
2.其中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該部分涉及的集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 *同壹犯罪的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的故意和行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不同的是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在取得資金後才發生:只有詐騙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需要行騙,但是這個罪需要行騙,也就是詐騙。所以集資詐騙是重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輕罪。
第二,貸款詐騙
(壹)客觀行為
1.欺騙→金融機構人員陷入認知錯誤→基於認知錯誤發放貸款→行為人獲取貸款並據為己有。
貸款詐騙: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文件;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
2.行為對象:貸款。行為: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刑法所列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而申請貸款的,屬於啟動並取得貸款,既遂。
行為人在合法取得貸款後,不能償還本息,采取欺騙手段隱匿或轉移用於貸款的抵押物,使貸款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屬於單純逃避債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以欺騙手段使出借人發生錯誤,進而免除債務,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利益罪)。行為人為了騙取貸款而實施的欺騙行為,超出刑法第193條規定的行為範圍,且與貸款詐騙目的無類型牽連關系的,應當數罪並罰。為騙取貨款而虛報註冊資本註冊公司的,數罪並罰。
3.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應當追究單位內相關自然人貸款詐騙的刑事責任,不再認定為單位合同詐騙。
(2)責任的形式
故意,該需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表示不償還借款。非法占有目的:冒用他人名義,貸後攜款潛逃,揮霍貸款,高風險改變貸款用途,從事違法活動,隱匿行蹤,拒不還款。不同的是,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騙取貸款罪;以放貸牟利為目的:高利放貸罪。
(3)犯罪的數量和* *的問題
1.甲方欺騙乙方提供擔保,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當認定為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客體為貸款)和對保證人的合同詐騙罪(客體為財產利益),數罪並罰。
2.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從事信貸管理的職務便利,冒用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歸個人所有的,以貪汙罪或者職務侵占罪論處。金融機構貸款最終裁決人:根據行為性質,可能是非法發放貸款罪。
3.普通公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金融機構所有負責貸款的人串通,獲取貸款的,貸款詐騙罪不成立,應當認定為貪汙罪、職務侵占罪等犯罪。普通公民與金融機構貸款的最終決策者相互勾結。雖然他們可能欺騙了信貸員和部門審計員,但作出紀律處分的人沒有陷入誤解,因此貸款詐騙罪不成立。根據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性質,應認定為貪汙罪、職務侵占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和其他罪。
第三,票據詐騙罪
(壹)客觀行為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使用是指將偽造、變造的票據作為真實票據,向他人主張票據權利。利用的本質就是騙人。行為人偽造、使用票據的,構成偽造金融票據罪(第177條)和票據詐騙罪的牽連犯,以重罪處罰。法律規定以外的行為不構成票據詐騙罪,但可能構成詐騙罪。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註意本罪成立前開空頭支票作為詐騙手段騙取財物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簽發空頭支票不是為了騙取財物,而是為了拖延履行債務,票據詐騙罪不成立;壹個人先騙取他人商品,事後再交付空白支票給對方,不應認定為票據詐騙,只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虛假記載僅限於出票,不包括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
(2)責任的形式
故意要求非法占有。“明知”是指註意規定,誤將偽造的票據作為他人真實有效的票據使用,屬於對具體事實的誤解中的錯誤對象,屬於“使用偽造的票據”。
(3)犯罪數量
1.盜竊支票並使用:(1)盜竊固定支票,無論是否使用,都是盜竊罪。(2)盜竊不記名或者掛失的支票,是盜竊罪。(3)盜竊記名空白支票,填寫收款人、金額的,以票據詐騙罪論處。(4)盜竊記名支票,掛失前後使用的,屬於票據詐騙罪。(5)偷形紙偷印或者偽造印章的,以票據詐騙未遂的情形認定偽造金融票證罪。
2.偽造、使用票據的,構成偽造金融票據罪、票據詐騙罪的牽連犯,以重罪處罰。
第四,信用卡詐騙
(壹)客觀行為
行為對象:信用卡,是指他人持有的信用卡,包括僅具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原則上不包括偽造和作廢的信用卡。行為:惡意透支起點為654.38+0萬元;超過5000元的其他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
僅限自然人,包括塗改過的信用卡。罪數:偽造信用卡先使用的,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是牽連犯。選擇從重處罰,壹般認定信用卡詐騙罪。如果先用虛假身份騙取信用卡,再用信用卡騙取財物,將以妨害信用卡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定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罪名,需要假身份來證明被詐騙的信用卡,但真信用卡也可以成為信用卡詐騙的對象。單純證明虛假身份騙取設立信用卡罪妨礙了信用卡的管理,但事後使用信用卡則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沒有證據證明其具有特定使用行為,但非法持有、運輸、出售、購買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信用卡的,應當確立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妨害信用卡管理又信用卡詐騙的,以成立後犯罪論處。
2.使用無效信用卡騙取財物。其中,使用行為僅限於自然人使用,使用無效信用卡在機器上取得財物構成盜竊罪。
3.非法持卡人: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
撿到他人信用卡後使用;騙取他人信用卡後使用;竊取、購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冒用是基於對合法持卡人意誌的違背,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的,不構成犯罪;冒用,不需要實際持有他人信用卡本身。
4.合法持卡人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屬於身份犯罪,只針對真實有效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如果非法持卡人惡意透支,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行為必須對人實施,在ATM機上透支屬於盜竊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限額或者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托收包括書面托收和口頭托收,僅限於持卡人托收。對擔保人或持卡人家屬心虛的不算。非法占有的目的必然存在於透支中: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的資金揮霍無度,無法歸還;透支後逃匿,更改聯系方式,逃避催收;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透支時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屬於惡意透支;透支後不想還,催收後不還,構成侵占罪。
數額較大:①信用卡詐騙:≥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