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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壹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考點:重點監管“十小場所”界定標準
壹、購物場所:
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場(商店、市場);
二、餐飲場所:
額定就餐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飯店;
三、住宿場所:
客房數10間以上50間以下的小旅館;
四、公***娛樂休閑健身場所:
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娛樂和洗浴、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網吧等小休閑健身場所;
五、醫療場所:
鄉鎮、街道、社區衛生院(所)以及床位數20張以上50張以下的其他小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六、教學、辦公場所:
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或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
七、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小生產加工企業;
八、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場所:
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總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場所;
九、物資儲存場所:
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下的糧庫,總儲量在500噸以下的棉、麻庫,總儲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場;
十、金融、證券、期貨經營場所:
營業廳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證券、期貨經營場所。
符合前款規定標準的場所,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設置在同壹建築物或者場所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
註:以上所稱“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