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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和訂金壹樣嗎?

法律分析:區別在於:(1)定金是壹種擔保物權,是質押擔保的壹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壹定數量的金錢或等價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項下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定金中獲得優先受償。定金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的壹種習慣方式,我國法律對這種擔保既不明確承認也不禁止。(二)保證金,是指合同壹方或雙方留存或存放於第三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的款項。這個概念應用廣泛,比如合同保證金,招投標中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定金形式有兩種:壹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對方提供的定金。定金的另壹種形式是合同成立時雙方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方交存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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