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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做生意多出來的錢怎麽追回?

合夥企業多出來的錢,要根據雙方的約定和投資比例,計算為投資利潤。如果額外的錢得到了合夥人的認可,就要看是否需要利息了。妳從利潤中拿回來的應該是合作夥伴的利潤,而不是妳自己的利潤。

根據民法規定,合夥人取回投資款的方式壹般只有兩種:壹種是基於不定期合夥要求退夥;二是基於對方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夥協議。最終,這兩種方法都需要面對壹個問題:清算。

許多法院認為,合夥關系終止時必須清算。通過清算,摸清合夥企業的盈虧,再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評估,最終確定應返還投資人多少財產。如果無法清算,或者雙方都不同意清算,法院此時可能很難支持投資人返還投資款的請求。

但如果負責經營管理的合夥人跑路,清算無法完成,強行清算無異於走進死胡同。這時候就要尋求壹個新的思路——清算責任。

清算責任是指公司解散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因強制履行清算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關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執行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註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我國是壹個成文法國家,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合夥企業清算的責任時,可以參照類似的法律規定。合夥企業雖然不是公司,但清算的意義和清算失敗的責任在法理上是壹致的。因合夥企業中實際控制的合夥人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導致合夥企業不能清算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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