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超過5000元的5%。
2、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250
3、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為1250的20%。
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的30% 4250。
5、50000元以上35%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合夥人人數以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平均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合夥企業中,每個合夥人(即投資者)都是納稅人。投資者有約定比例的,沒有約定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合夥人平均人數為基數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以此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季度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