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的特點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由於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所以普通合夥人可以通過較少的出資控制合夥企業,因此成為國內股權投資基金和員工持股企業常見的組織形式。在員工持股合夥企業中,通常由擬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擔任普通合夥人,公司其他員工擔任有限合夥人。
2.自然人作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按此規定,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時,自然人合夥人按5%至35%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壹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
3.關於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1993年出臺的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因此,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效時,只有金融機構需要交納金融商品買賣的營業稅。
2008年修改後的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於個人的範疇,不符合上述免征營業稅的條件。所以,目前合夥企業限售股轉讓需要交營業稅,稅目是金融保險業,稅率5%。
實踐中,由於營業稅為地方稅種,由省級以及省級以下地方分配,為了鼓勵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壹些地方政府會將部分乃至全部營業稅返還。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於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合夥企業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
(1)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合夥企業繳納5%的營業稅,按營業稅附加稅13%的比例,營業稅及附加稅為5.65%,自然人繳納5%~35%或20%的所得稅(根據不同地區政策而定),加上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稅負為10.37%~38.67%(按個體工商戶稅率)或24.52%(部分地區)。
(2)上市公司分紅時,所得稅稅負為20%。
實踐中,為鼓勵支持創投基金發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營業稅減免的規定。同時,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壹些成本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稅負。
值得註意的是,目前國稅總局不認可地方政府出臺的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合夥人20%所得稅的政策,未來可能要求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35%的累進稅進行規範,因此地方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面臨規範調整的風險。
以上知識就是對“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這壹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註無訟,私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