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紅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確實盈利。同時還應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規定。我和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股東大會對分紅做出決議,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我的股權。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況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生效決議並及時向股東支付紅利。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連續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大會不分配股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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