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使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第三條 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內機構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依法委托境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第四條 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建立並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運作、資金管理等行為符合境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銀行賬戶、資金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參與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由中國證監會商人民銀行、外匯局同意後公布。第六條 申請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證券期貨投資經驗;
(二)境內投資業務主要負責人員符合申請人所在境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規定指定督察員負責對申請人境內投資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
(四)經營行為規範,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不存在對境內資本市場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 托管人首次開展合格境外投資者資產托管業務的,應當自簽訂托管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九條 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有關交易清算、交收、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報告;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要求,報送合格境外投資者的開銷戶信息、資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產配置情況信息等相關業務報告和報表,並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六)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托管人應當持續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和符合托管業務需要的人員、系統、制度;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的資格;
(三)未發生影響托管業務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壹條 托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受托資產嚴格分開,對受托資產實行分賬托管。第十二條 合格境外投資者委托2個以上托管人的,應當指定1個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壹辦理資格申請、重大事項報告、主體信息登記等事項。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在指定主報告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將所有托管人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外匯局備案。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更換托管人。中國證監會、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資者更換托管人。第十三條 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依法申請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合格境外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結算資格的機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