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加《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為考試內容。
二、增加《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為考試內容。
三、取消原考試內容中的《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四、采用新修訂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條款;
具體見中國期貨業協會官網七月十八日公告中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