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被扣留在海關有許多原因。比如商品有問題,店主不願意去取,或者因為時間問題,錯過了商品的最佳銷售期,店主可能不願意去取。那些被查封的物品,壹般都是公開拍賣,定向轉賣,移交主管部門處理,銷毀等等。
《海關法》第三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並依法變賣,所得價款扣除運輸、裝卸、倉儲等費用和稅款後有剩余的,應當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壹年內,經收貨人申請退還;其中,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提交許可證而不能提供的,不予退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拒不退還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壹條進出境物品所有人遺棄的物品、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在海關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的物品、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海關不可能貪汙。海關每次查獲案件,都要開出扣留憑證妥善保管,當事人可以在期限內到海關辦理。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海關將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貨物,海關按逾期貨物處理。對超期貨物的處理相當於海關對罰沒貨物的處理,即通過拍賣,拍賣所得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海關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