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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參與期貨業務的規定

法律分析:壹、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要經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各交易所要審核批準文件,會員也要嚴格審核委托客戶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的批準文件。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和國內貿易部將根據各自的職責進行不定期檢查。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要以套期保值為主。經營虧損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只能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不得進行投機性交易。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必須有專門的機構、健全的管理規章和完善的帳目管理制度。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本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的情況。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持倉額超過其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五倍時,必須得到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的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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