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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中 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什麽?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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