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壹、稅務登記時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只能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事項,不再核發扣繳稅務登記證。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逾期的後果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2002]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或者換發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時申報納稅?
根據我國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申報包括納稅申報和納稅兩個方面。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報納稅行為,這些行為的後果也大相徑庭。
1.未按時申報納稅,但按時繳納稅款。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按時納稅申報,但沒有按時納稅。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新征管法第四十條第壹款采取強制措施征收稅款,或者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