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對違反《若幹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第三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壹)項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本運營事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違規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壹)隱瞞、截留、轉移、挪用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四)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進行投資、融資、擔保、資金拆借、委托理財、為他人開立信用證、買賣商品和服務、投標等活動的。,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壹)違反規定,以企業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開立信用證的,按照《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1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進行投資、融資、借入資金,或者違反規定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資產委托他人進行投資管理的,依照我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三)違反商品購銷和服務招標規定的,按照《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批準或批準後,未辦理國有資產保全法定手續,以個人或他人名義使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指使、唆使、強令會計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企業財務制度活動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生產者當事人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強令會計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部門批準,擅自決定本級領導人員工資、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捐贈或者贊助的,或者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大額捐贈或者贊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五條第(壹)項規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投資入股同類業務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的,區別情況處理:
(壹)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的,按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在同類企業中投資入股或參與經營的,按照《中國* * *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活動的,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或者索取本企業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以及管理服務對象的物質利益的,應當區別情況處理:
(壹)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本企業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利益,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影響為上述企業、對象謀取利益的,依照我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利用職務或者影響,為本企業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以及管理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上述企業、對象提供的物質利益,或者向上述企業、對象索取物質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委托方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或者在其他交易形式中非法收受委托方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投資而獲得收益,或者獲得的收益明顯高於投資應得收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過程中的內幕信息、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過程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依照我國《產方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二)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經營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依照我國《產方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在上市公司上市或者並購重組、定向增發過程中,向他人提供企業的內幕信息、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經營渠道,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我國《生產方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批準在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中兼任所投資企業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並擅自領取報酬和其他收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挪用或私分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給企業的折扣費、代理費、傭金、禮金和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違反《若幹規定》第六條第壹項規定,向本企業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投資入股的,依照《中國產黨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國有資產委托、出租、承包給他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利用職權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的,依照《中國生產者當事人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經濟業務往來,可能侵害社會公眾和企業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六條第(六)項規定,不按規定退出工作崗位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六條第七項規定,離職或退休後三年內在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或與原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中介機構任職,或在上述企業、機構從事與原企業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七條第(壹)項規定,超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履行職責以外的費用計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計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特定關系人經營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不按規定公開職務消費的,按照《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用公款或變相用公款旅遊的,依照我國《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七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企業遭受非政策性虧損或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更換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方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若幹規定》第七條第(七)項規定,未提供原始憑證及相應說明,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壹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八條第壹項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默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費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在具備正常辦公、生活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酒店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無視職工合法訴求,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無視職工的正當要求,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可以解決而不解決的,按照《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生產者當事人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若幹規定》第八條第七項規定,從事違背社會公德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市生產者當事人處分條例》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