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壹般性規定: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這裏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二種情況,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物品;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第三種情況,特殊行為:
(1) 視同銷售:
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a.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b.代他人銷售貨物
c.將貨物從壹地移送至另壹地(同壹縣市除外)
d.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e.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f.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g.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h.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 混合經營:增值稅征管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稅銷售行為又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 例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征收範圍,運輸為營業稅征收範圍。
(3) 兼營行為:增值稅征管中的兼營行為指的是,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兼營非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