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倉機械的管理,除執行《國家糧油倉儲機械管理辦法》外,還必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倉儲設施管理,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各級糧油倉庫的建設、布局、使用、維護、遷移、改裝、占用、報廢、拆除等進行協調、監督、指導、服務和管理。第六條在糧庫管理機制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糧庫倉儲設施管理也必須執行本辦法。及時向商務部報告。第七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倉庫應當將倉儲設備管理納入部門和單位工作計劃,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倉儲管理重大問題,檢查指導倉儲設備管理工作。第二章倉儲設施建設第八條糧油倉儲網點的布局應當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倉庫選址必須符合糧源充足、交通便利、糧食流向合理、防洪防火有利、管理有利、經濟效益好的原則。新建、擴建糧油倉庫應進行充分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並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糧油倉庫的規模應當根據經濟區域和糧食產銷發展趨勢確定,並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相應編制建設規劃總圖,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倉庫的布局要有計劃、分階段地實施,壹般不能隨意更改和變動。確需修改的,也應當報經批準。第十條建設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庫容250萬公斤以上的倉庫(含筒倉)、日處理能力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日處理能力65438萬公斤以上的烘幹車間,購置鐵路、公路專用車和水路專用船,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倉儲設施的建設和購置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確定。第十壹條在庫區建設中,不論新建、擴建或改建,不論資金來源,在庫區進行的壹切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庫區的統壹規劃和布局。第三章倉儲設施的使用和維護第十二條糧油倉庫應當科學合理地使用倉儲設施,在保證其完好和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提高利用率。倉庫容量利用率不得低於設計容量的90%。第十三條糧油倉庫的所有倉儲設施應分別建立檔案,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壹)固定資產的項目名稱、編號和財務信息;
(二)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時間;
(三)庫區平面布置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批準文件、施工(制造)單位、驗收單位及驗收材料;
(五)項目預算和決算;
(六)實際技術指標、設計技術指標和運行狀況;
(七)大、中、小修及技術改造的有關資料;
(8)其他相關資料。
倉儲設施檔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糧油倉庫應當在上級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根據設計生產能力和技術條件,科學制定各類倉庫、油罐(池)和烘幹車間的使用定額,並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隨意增減定額,嚴禁破壞性使用,確保設施正常運行。第十五條定期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檢查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情況,壹般每半年壹次。糧倉等主要設施要及時維修保養,金屬結構敞開的設施要定期進行防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