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方面,期貨合約對沖平倉業務,依據財稅36號文規定,國際期貨交稅後,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壹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壹個會計年度。
企業所得稅方面,在國際期貨交稅後,所得稅匯算應該做納稅調減,對於持有期貨合約期間產生的浮動虧損,所得稅匯算時應該做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