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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期貨廣州營業部李某凡

2011年考題

壹、案情:市長黃負責某重點項目前期占地拆遷評估工作。黃與村民李某串通,李某外出將可能被占用的20畝荒山租賃給某村種樹,以騙取補償款。但是村長不同意租荒山。黃給村長打電話施壓,並安排李給他送去1,000元現金,村長才同意簽訂租賃合同。李投資1000元,購買樹苗5000株,雇人種植在荒山上。

常務副縣長趙帶隊開展拆遷驗收評估工作。李送趙父親(縣民政局原局長,已退休)現金1萬元,請其幫忙說話。趙得知父親收錢後,答應照顧李,這才讓人把附近山坡上的樹苗都數到了李的名下。

後李某收受補償款50萬元,分給黃某30萬元。黃認為應該得到40萬元,兩人發生爭執。李無奈給了黃65438+萬元。

李非常生氣,回家告訴了他的妻子。陳某說,“這樣的人太貪婪了。我們可以把錢偷回來。”李某深夜到黃某家伺機作案,未能找到機會,遂將黃某車玻璃砸碎(價值1萬元)。

黃某認為是李某作案,決定報復李某,半夜在他租住的山坡上放火(李某就住在山坡上)。

樹苗剛著火,就被路過的村民邢發現了。邢知道,根據法律規定,發現火災時,每個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由於與李的矛盾,他悄悄地離開了。

大火把山坡上的樹苗都燒了,把李也燒了,還蔓延到了村民範的家裏。範被大火驚醒,逃到外面。他記得臥室裏有5000元現金,就是他剛回來取錢,被燒壞的橫梁砸死的。

二、問題:1。村長收受黃、李現金1萬元應如何定罪?為什麽?

2.趙的父親和趙收受壹節1000元應如何定罪?為什麽?

3.如何定性黃、李獲取賠償的行為?兩人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4.讓李盜竊並打碎車窗玻璃的如何定罪?為什麽?

5.村民牟星是否構成不作為放火罪?為什麽?

6.如果黃縱火與範死亡有因果關系,可能的原因是什麽?如果黃縱火與範死亡有因果關系,可能的原因是什麽?(兩個問題都必須回答)

三、參考答案:

1.村長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李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組織的事,不是接受鄉鎮政府搞公共管理活動。此時村長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2.趙的父親與趙構成受賄罪的共犯。趙的父親沒有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為只有退休人員利用過去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與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共犯關系,才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空間。

3.與他人勾結貪汙的,以共犯論處。黃、李獲取報酬的行為構成貪汙罪,二人是貪汙罪的從犯。因二人共同利用黃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兩人共同貪汙罪的犯罪數額均為50萬元,但不能根據最終分得的贓物確定犯罪數額。

4.陳某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是教唆未遂。李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李雖然接受了盜竊的教唆,但根據的教唆,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汽車玻璃被打破的結果超出了壹般人的故意,應由李本人負責。

5.邢不作為不構成放火罪。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在發現火災時都有報警的義務,但是報警的義務不等於救援的義務。同時,只有當行為人制造了危險或者負有保護、救助法益的義務時,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才能構成刑法不作為義務的來源。本案中,火災是由黃引起的,邢只是碰巧經過,並沒有造成火災的危險。故邢在刑法上無作為義務,不構成不作為放火罪。

6.在黃放火與範死亡之間,對被害人範的行為進行幹預。

肯定因果關系的壹般理由:(1)根據條件,可以認為縱火與死亡之間存在條件關系,即“無A,無B”;(2)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害人來不及準確判斷回屋取錢的危險性;(3)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害人回屋取錢是合理的。

否定因果關系的壹般理由:(1)根據等價因果關系理論,縱火與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等價關系;(2)被告人實施的縱火行為並未燒傷範某,範某返回高度危險場所搶救有限財物,有違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非常清楚,因此對自己的選擇負責;(4)受害人試圖保護的法益價值有限。只有在甲放火燒了乙的房子,如乙進屋救嬰兒被燒死,才能肯定放火與死亡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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