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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就索賠案拒絕和解 案情復雜或下月開庭

轟動壹時的光大證券“8·16”事件中,受損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索賠案已進入立案後的證據交換環節。

光大證券拒絕和解

6月9日下午和10日全天,上海市二中院分三次開庭組織原被告進行證據交換,5位代理律師與被告光大證券方律師,就對方出具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等問題進行了多輪交鋒,涉及賠償金額超過680萬元。

庭審法官對記者表示,證據交換環節之後,正式開庭時間至少還需等待壹個月,屆時是否采用合並審理的方式還有待商榷。

案情復雜

目前二中院已經受理的光大證券民事索賠案件***計81起,這壹數字仍在持續攀升。

昨日上午,進行證據交換的原告方代理律師許峰稱,6月9日另有6起其代理的訴光大證券索賠案件獲得受理,涉及的賠償金額為217.45萬元。下午證據交換的原告方代理律師林嶸稱,目前已經立案的索賠案件只是冰山壹角,“還有壹些當天受損私募仍在觀望,索賠金額在1000萬左右。”

已經進行到證據交換的74起案件中,受損投資者情況多種多樣。在嚴義明律師代理的33起案件中,包括15起證券類案件和18起期貨類案件,其中,證券類案件都是當日下午13:00~14:22買入,期貨類案件則包括了各種交易情況,有在上午和下午都買入多單的,也有僅在下午買入多單的。

王智斌律師代理的索賠案中,除了以內幕交易起訴的案件,還包括以侵權為由起訴的案件。“8月16日當天上午11:05之前,持有空頭頭寸的期貨投資者可依照《侵權責任法》索賠。”王智斌稱。

在證據交換中,原告方出具的證據包括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以及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身份信息,歷史成交記錄。被告方出具的證據包括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以證明光大證券涉案交易符合相應規定,相關媒體對事件當天報道,以證明異常交易信息已於當天13時前公開,以及當天股票、期貨行情走勢圖,以證明其與投資者的損失無必然聯系。

證據交換後的質證環節,原告方代理律師王智斌表示,被告混淆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與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區別。原告並非基於被告涉嫌操縱市場的案由而向被告進行索賠,被告成交量占總成交量的比例無論大小都不影響其基於內幕交易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方代理律師劉淩雲提出證券、期貨交易者應該權責自負,被告的過錯交易與投資者損失無直接因果關系,並且認為原告主張的損失計算既無法律依據也不合理。“林嶸代理的8個案件中,6個都與光大存在同向操作,其損失與光大無關。”劉淩雲稱。

拒絕和解

火藥味頗濃的證據交換之後,當審判長向原被告雙方詢問是否同意庭外和解,光大證券壹方明確表示不願和解。

此外,由於光大烏龍指當事人楊劍波訴證監會壹案延遲宣判,光大證券已向法庭申請中止訴訟。業內人士預計的壹個月後開庭日期很有可能再次延後。

事實上,“8·16”事件之後,投資者訴光大證券索賠的案件進展壹直在慢車道緩行。自去年12月2日,上海市二中院首次受理原告包巨芬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以來,光大證券就向二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該異議被駁回之後,光大證券隨後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3月初又被高院駁回。

管轄權異議終於塵埃落定,楊劍波訴證監會讓投資者索賠又增變數。4月3日,光大證券“8·16”事件主角楊劍波訴證監會壹案在北京壹中院公開審理,即使楊劍波當庭更改訴訟請求,僅針對證監會對其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提起訴訟,其案件勝訴與否仍與投資者訴光大證券案頗有關聯。

“當行政處罰決定書與生效判決書認定事實相反時,法院依照生效判決書采信有關事實。”王智斌稱。

5月下旬,北京市壹中院通知,因案情復雜,經過申請並獲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將最多延期3個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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