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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期貨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的問題

首先,要弄清楚兩個名詞:

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會員指擁有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內直接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國內期貨交易所分兩類會員,壹類是為自己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交易的期貨自營會員,另壹類則是專門從事期貨經紀代理業務的期貨經紀公司),

滾動交割方式(.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其次,鄭商所交割規則:

滾動交割方式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為例:

1.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進入交割月前壹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憑標準倉單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必須到交易所辦理撤銷標準倉單抵押後,方可提出交割申請。

2.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壹日為配對日。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第壹個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通過席位提出交割申請。沒有進行倉單質押的交割申請提出後,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在當日收市前可通過席位撤銷已提出的交割申請,撤銷交割申請後,重新收取相應的保證金。交割月買方會員無權提出交割申請。交易所根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於當日收市後采取計算機直接配對的方法,為賣方會員找出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的買方會員。交割關系壹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二日為通知日。買賣雙方在配對日的下壹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簽領交割通知單。

第三日為交割日。買賣雙方簽領交割通知的下壹個交易日為交割日。買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

最後,交易規則的具體解釋:2月28日賣方會員可以去申報交割,3月1日為配對日,3月2日為通知日,3月3日是交割日。若在3月2日提出申請可同理得出交割日的具體時間。又比如賣方會員是23日提出申請交割的,3月24日為配對日,3月25日為通知日,3月26日是交割日。3月23日後仍可以申請交割,但是當月合約已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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