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黃金期貨交割月份:黃金期貨合約要求在壹定月份提交規定成色的黃金。
商品交易所對每壹種商品期貨都規定有不同的合約月份。因商品而異,壹般按商品收獲季節、運輸時期相習慣而定。金屬原料交割月份季節性不強,小麥等農副產品交割月份季節性則強。有些商品交易所允許買賣雙方或任何壹方在交割月份內任意壹天交割。同壹種商品期貨合約可規定遠近不壹的交割月份,近期壹個月,遠期最長可達兩年之久。
如馬來西亞吉隆坡商品交易所的壹份原棕油期貨合約規定交貨朗是有l2、1、2、3、4、5、7、9、11等月份。每個月份的期貨合約的期滿日是該月的15日,如果15日不是交易日,則以15日以前的最後壹個交易日為期滿日。因此,同壹種商品的期貨合約由於交割月份不同,其價格也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