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 保險 是農業生產的保護和救濟手段,當農民在自然災害中遭受了重大損失時,農業保險不僅為他們提供幫助和救濟,同時也是壹種應對突發性風險的風險轉移機制,在保障農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農業保險的論文,供大家參考。
關於農業保險的論文 範文 壹:小議農業保險中的政府責任
實際生活中,農民或農戶限於自己的經濟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險需求,高昂的保費也令其望洋興嘆;保險公司因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與低利潤率,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趨於微利,因此亦不願經營農業保險,即使經營,也只局限在少數商品化程度高或高附加值的農業生產項目上,比如:花卉、 飼養 業等。由此看來,這種將農業保險商業化運營的模式在壹定時期內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現有模式不能緩解農業保險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我國是壹個多自然災害的國家,每年因洪澇、幹旱、病蟲害而導致的農作物損失非常嚴重。據統計,2005年,全國農作物洪澇受災面積16380萬畝,成災面積8392萬畝,受災人口1.5078億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28億元[2]。因此,農民迫切需要對農作物進行保障,於是也就對保險有了需求。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其開發的少量的保險產品及較高的保費,使得農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滿足。此時,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暴露無遺。
(二)現有模式不能保障農民利益和促進農業發展
如上所述,由於農業保險苛刻的投保條件,處於天然弱勢的農民對自然災害毫無抵抗能力,只能靠天吃飯。風調雨順的年景,收成則好,收入就高,反之,則收入難有保障。如此,農民的利益毫無保障可言。我國是壹個農業人口占國民絕大多數的國家,只有把農民的收入提高了,整個國家的收入水平才會上升到壹個新的水平。而現有農業保險模式無法有效保障農民利益,從而無法保障農業的發展,其弊端是顯著的。
功能與價值:農業保險中建立政府責任機制之邏輯基點
可以看到,我國現有的將農業保險商業化運營的模式不符合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有其局限性。僅靠農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單純的壹對壹保險協議,並不能達到憑借農業保險保障農業發展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強政府的調控功能,在農業保險制度中,建立政府責任機制,變農戶與保險公司這種壹對壹模式為政府、農戶與保險公司三元主體模式,從而推動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建立政府責任機制,凸顯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體地位,具有以下諸種功能。
(壹)保障農民利益,搞活農村經濟
政府通過采取壹系列諸如稅收減免、財政補貼、辦理再保險等優惠政策,可以充分調動農民、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豐富和發展現有農業保險制度,使農作物得到應有保障,從而保障農民的利益不會因自然災害而遭受過於慘重的損失,農民的收入也就有了保障。如此,則能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其以更大的熱情投入到生產中去,從而搞活農村經濟。
(二)開發新險種,健全我國保險市場
長期以來,農業保險產品開發緩慢、品種單壹、保險公司怠於開發、保險市場後勁不足、缺乏活力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業發展的壹大瓶頸。因此,建立政府責任機制,提高農民參保、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是開發新險種,健全保險市場的需要。
(三)提升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靠天收成的局面並未打破,農業發展水平低,風險承擔能力弱,農產品在國際競爭中壹直處於劣勢。這種局面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顯得更為嚴重。建立政府責任機制,健全農業保險制度,可以增強我國農業生產過程的抗風險能力,從而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立法評介:國外關於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角色之定位
農業是壹種弱勢產業,有必要采取有效 措施 和手段對之加以保護。農業發達的國家都采用農業保險制度對其農業予以保護,如美、日、法等國。比較三國農業保險模式,均有其可借鑒之處。現對三國立法模式分別予以介紹,以資參酌。
(壹)美國模式
美國在1938年初步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隨後幾十年裏,美國通過不斷地修改法律以及建立相應的政府農業保險保障制度,使農業保險制度趨於完備。總的說來,美國的農業保險屬於政府主導型的保險運營模式。其運營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有完備的立法。美國相繼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聯邦農業保險改革法》等。(2)建立了以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的國家專門保險機構。美國成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來經營農作物保險,並對投保農戶進行補貼。(3)運用財政手段予以支持。美國政府采取提供保險費補貼、降低稅率等財政手段,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使商業保險公司也參與到農作物保險中,從而使農業保險市場得以有效運行。
(二)日本模式
1947年日本在國內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根據日本《農業災害補償法》的有關規定,日本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民間互助組織***濟的經營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主要有:(1)農業保險實行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即明確規定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糧食作物(如水稻、小麥等)實行強制保險,其他作物則由農民自願投保。(2)經營保險的民間互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民間互助組織負責當地的農業保險,該地區農民只要其可保農作物的 種植 面積達到法定最低參保標準,則必須接受該農作物的投保。(3)補貼與再保險制度。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制度,農民參加保險,由政府對其保險費進行補貼。同時,政府對民間互助組織進行再保險,這樣就減輕和分化了互助組織所承擔的農業保險風險。
(三)法國模式
法國在1948年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其主要運用的是民間互助與商業化運營相結合的模式。概言之,其特征在於:(1)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以及飼養動物實行強制保險,其他農產品則由農民自由投保,但政府對投保的農民實行保費補貼制度。(2)鼓勵民間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政府對其運營經費以財政補貼形式予以保障。(3)農業保險體系多元化。在法國,參與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有:政府保險機構、合股保險公司、民間互助組織、農作物保險集團等。綜上可見,美、日、法三國其農業之所以發達,原因之壹就在於有成功的農業保險制度為其農業發展保駕護航。而且三國農業保險模式有著驚人的相似,即:都具有完備的立法以規範農業保險行為;政府實行保費補貼、免稅等優惠財政政策。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尚處於探索、完善、發展的階段, 總結 他國農業保險立法 經驗 ,對我國構建完備的農業保險制度有著巨大的借鑒意義。
立法重構:農業保險中政府責任實現機制之路徑選擇
實踐表明,我國現有農業保險制度在防範農業風險方面,效果並不明顯。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保險需求日益增強,政府亦愈來愈重視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可喜的是,我國就如何發展農業保險已經開始了試點工作,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分別在四川、江蘇等地進行奶牛、水稻等政策性保險試點[4]。筆者認為,建立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應當立足於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針對農業保險的自身特點,我國應積極探索和發展以政策性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
(壹)完善現有農業保險立法,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保險法》尚不能完全調整和規範農業保險,在農業保險制度構建方面,存在嚴重缺陷。但凡農業發達國家,均有壹套完備的與其農業發展相適應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聯邦農業保險改革法》,日本的《家畜保險法》《農業保險法》《農業災害補償法》。我國應借鑒美、日關於農業保險立法經驗,盡快出臺《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險範圍、風險分擔辦法和損失補償規則等做出明確地規定,做到主體明確,權責分明。惟其如此,壹旦出現風險,農業保險的功能才能真正地得以發揮。
(二)厘清農業險種,實行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的原則
農業保險可細分為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層次分明,農作物品種繁多,因此,在開發農業保險產品方面應因地制宜,在不同的生產區域開發適合當地的保險品種,同時,制定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宜的保險費率,不能壹刀切。在具體的每壹生產區域,保險公司應結合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趨勢開展橫貫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的綜合性保險品種,借農業的產業結構提升帶動保險品種結構的提升[5]。在農業保險的具體投保方式上,應當堅持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相結合的原則。比如,日本《農業保險法》規定,凡生產數量超過法定最低標準的農民必須參加保險,而其他情形則由農民自願決定參保與否。我國可借鑒日本經驗,對關系國計民生且與農民利益有最密切聯系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油料作物等)與飼養動物(如:牛、豬、馬、羊等)實行強制保險,對規定外之的其他農產品則由農民自願選擇是否投保。
(三)政府強化保障職能,建立農業保險補貼制度
搞好社會保障是現代政府的壹項重要職能。建立農業保險制度,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農業保險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國糧食的生產安全。因此,如何提高農民參保、保險公司樂於承保的積極性,是壹個亟需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借鑒法國的經驗,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制度。法國農業保險實行低費率高補貼政策,政府對農民進行補貼,同時,也對保險機構給予財政補貼。針對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於強制保險的農業險種,可由政府對參保的農民按照壹定比例給予高額財政補貼;對於自願保險的險種,則視其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貼。對於保險公司,可以視其承保險種的風險度按照壹定標準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
(四)政府建立再保險制度,合理分擔農業保險風險
為提高保險公司開發農業險種的積極性,政府除給予補貼、降低稅率等優惠財政政策外,還可以通過建立再保險制度分化保險風險。關於再保險制度的構建,筆者認為有兩種路徑:其壹,由承保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但必須向政府保險監督部門備案,壹旦發生風險,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賠付,由政府給予壹定財政補貼;其二,由政府設立專門農業保險機構,其職能在於為承保農業險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並對保險公司承保農業保險進行業務指導,對其保險活動進行監督,制定與農業保險有關的政策等等。
筆者認為,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合理分擔農業保險風險,使保險公司有利可贏,至少不至於虧損,才能調動其承保的積極性,只有加強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責任機制,才能健全我國的農業保險制度。
關於農業保險的論文範文二:論農業保險的問題與創新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災給全省農業造成重創,受旱面積107.7萬hm2,12.95萬頭(只)大牲畜因旱災出現飲水困難。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災、旱災和洪澇等自然災害,受災面積29.904萬hm2,1.464萬hm2絕收,倒塌房屋372間,直接經濟損失10.66億元。在各種自然災害中,旱災比較嚴重,連續性強[2]。近些年,旱災成災面積占總成災面積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達到62.66%。
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發展現狀
2007年政策性農業保險開辦以來,河北省農業保險整體發展狀況有所提升,覆蓋面不斷擴大,2009年參保農戶632.79余萬戶,覆蓋全省11個設區市,發生農業保險賠款4億元,受益農戶48.56萬戶,保險保障功能初步發揮[1]。通過表1的數據統計,2007年至2011年間,我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和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均呈上升趨勢,但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財產保險保費總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趨勢。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來,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雖然保持著18%左右的穩步增長,但作為農業大省,其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較低,始終維持在4%左右[2]。此外,筆者根據河北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與河北鄉村人口總數計算得出河北農業保險密度,即平均每個農村人口為轉嫁農業風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數據顯示,從2007年至2011年,河北農村人口人均保費成上升趨勢,農業保險需求在壹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絕對值偏小,2011年僅為21元。
2存在的問題
保險供給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有24家財產保險經營主體,僅有三家保險公司經營商業農業保險業務。政策性農業保險以試點險種為主,如奶牛、能繁母豬、玉米、小麥、棉花保險,且按?低保障、廣覆蓋?來確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麥按每畝保險金額300元;奶牛按每頭保險金額5000元,壹旦受災,農民最高也只能獲得基本的成本補償,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在保險責任上,主要承擔風災和雹災對投保種植物造成的損失;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投保的養殖個體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災,病蟲災害等均不在保障範圍之內[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農業大省,農業保險市場潛力巨大,然而目前農業保險推進比較緩慢的重要原因是農民購買力不足,投保意識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農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由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恩格爾系數平均為33%,農民生活水平仍處在較低水平階段,即使有參保意願,也缺乏實際購買力[4]。此外,中國農戶普遍存在防範風險意識不強,對保險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飯的同時,更多依賴政府的農業補貼和農業救濟。
技術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經營模式。河北省農業保險經營技術存在壹定的局限性,體現在險種類型少,保障範圍小及理賠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承保農業保險金額119.83億元,保險費收入5.57億元,賠款支出3.99億元,保額損失率為3.33%,保險賠付率71.63%。河北省曾出臺農業保險相關補貼辦法,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試點,保費由農戶承擔20%,各級財政承擔80%,地方政府在農業保險上的財政補貼比例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經濟實力比不上經濟發達地區,很多地區出現財政困難,財政補貼很難及時到位,從而限制了農業保險的開展。2004年以來,我國各地開始積極探索新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並開展了壹系列的試點工作,然而針對河北省農業保險發展的研究較少,壹直沒有形成有效成熟的發展模式。
建議及創新
1探尋適合發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農業保險業務主要以政策性試點為主,占農業保險總保費收入的九成以上。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無論采用何種運行模式,國家財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順利發展的必要條件之壹。目前國內已經出現的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各具特色,為河北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經驗。比如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安信模式?;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圍繞和依托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開展的?安華模式?;法國安盟保險公司創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強大的網絡、資金、豐富的農險經驗和管理優勢占領市場。根據河北省經濟環境和農業保險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發展農業保險要依托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建立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同時以商業保險為輔,建立多層次、多 渠道 、多主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和制度。
2完善經營技術手段
加強險種開發技術,開發產品銷售渠道加強農業保險產品開發,創新適應農村需要的保險產品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基礎。協調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不斷擴大現有政策性險種的覆蓋面,提高奶牛、能繁母豬、玉米、棉花、小麥等已有險種的覆蓋率;在地方財政有實力,有條件的地區適當增加財政補貼險種。河北省地理環境優越,適合種植多種農作物及經濟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產品。針對特色經濟農作物加大險種開發力度,比如辣椒種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險等,帶動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5]。同時,探索開展銷售渠道創新,加強與農經站,防疫站等農村基層組織及合作社的聯系,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使農民真正了解產品,提高農業保險有效需求。
提高風險保障範圍,探索巨災風險管理技術從近幾年河北省受災情況來看,旱災是其最為主要的自然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不可忽視。擴大保險保障範圍,必須探尋有效的風險轉移途徑。通常可以通過再保險和保險風險證券化轉移承保的巨災風險。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接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自1996年第壹份巨災債券發行以來,截止到2011年巨災債券的累積發行量已超出376億美元。從巨災債券覆蓋的風險來看,美國以颶風為主導,其次為地震、歐洲主要為風災[5]。相比我國,壹方面由於沒有充分詳盡的歷年災害數據,巨災再保險產品匱乏,農業保險承保人分保難、成本高;另壹方面,我國尚未正式啟動保險風險證券化,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途徑有限。借鑒國外經驗,逐步開發適應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產品,利用再保險向國際保險市場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勢在必行[6]。
提高理賠效率,加強保險理賠技術創新河北經濟發展水平較發達地區有所欠缺,農民整體素質較低,對保險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發展農業保險首先要建立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將保險服務關口前移到涉農壹線,尤其重視理賠工作。與農村基層組織合作,聘請有經驗的農業工作人員擔任查勘定損工作,深入災情現場,保證定損準確性,提高農民對理賠結果的信服度。其次,引進先進的保險理賠技術,降低理賠成本,控制道德風險。近年來壹些國家推出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合同就是壹個理賠技術的創新。農作物產量通常與天氣情況有較強的關聯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會導致農作物產量變化。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就是針對天氣變量導致產量下降的情況予以賠付。以小麥幹旱指數為例,用降雨量評估幹旱程度[6]。假定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限內,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時,每個保險單位賠付30元/mm;降雨量小於40mm時,保險金額為3000元。假定保險期限內降雨量為70mm時,每個保險單位賠付額為(80-70)?30,即300元;當保險期限內降雨量為30mm時,則為3000元。由於補償並不取決於實際損失,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易於控制。在承保、理賠環節所需信息簡單且易於獲得,降低了經營成本。此外,指數保險合同具有標準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級市場流通[6]。
3開展業務創新,加快發展步伐
價格及收入保險創新。農產品價格波動增加了農戶收益的不確定性和生產決策的難度,缺少價格風險管理成為壹些農戶陷入貧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約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1]。傳統上農產品價格被認為是不可保風險,這是由於價格波動無法通過統計進行科學測算,難以對風險進行合理定價。美國於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補貼支持的聯邦農作物保險產品。即參保農戶在種植前選擇壹個收入保險項目和賠付率,如果收獲後的實際收入小於預期收入和賠付率的乘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差額部分。在美國,2006年收入保險所覆蓋的農作物面積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險項目所覆蓋農作物面積的比例從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國安盟保險2010年結合資本市場工具開發出同時支持自然災害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的市場化收入保險產品[1]。根據各地區的歷史產量、期貨市場價格與歷史價格確定農作物保險價格,結合承保的土地面積,承擔保險責任。無論是因自然災害或是價格波動導致農作物收入減少,均可獲得保險補償。
訂單農業保險創新。訂單農業是農產品加工企業與農戶在產前簽署定單合約,農民按照合同要求組織生產,把產品銷售在產前完成,引導農民按市場需求安排生產,可以減少生產的盲目性和穩定農民收入。但在實踐中,當遇到自然災害、市場價格波動、農業企業融資困難等因素影響,導致目前我國訂單農業履約率偏低。若在這壹過程中引入保險機制,利用保險公司在承保農作物保險和農產品加工企業財產保險的優勢,可為雙方履約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國家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中指出,要大力發展基於訂單農業的信貸、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龍頭企業資助訂單農戶參加農業保險;鼓勵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為農產品出口提供風險保障[6]。
總結
河北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同時,制定激勵機制引導相關機構積極參與,引進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經驗,針對河北省自然環境、農業生產的特點進行創新,著重開發適應河北省需要的農業保險險種,以保障河北農業經濟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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