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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把當前各國的匯率制度分為八類[2]:
1.放棄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制度(exchange arrangements with no separate legal tender)
即壹國不發行自己的貨幣,而是使用他國貨幣作為本國唯壹法定貨幣;或者壹個貨幣聯盟中,各成員國使用***同的法定貨幣。例如歐元區國家。
2.貨幣局制度(currency board arrangements)
壹國或地區首先確定本幣與某種外匯(通常為美元)的法定匯率,然後按照這個法定以100%的外匯儲備作為保證來發行本幣,並且保持本幣與該外匯的法定匯率不變。最早的貨幣局制度是1849年在毛裏求斯設立的。20世紀90年代開始,壹些國家出現了貨幣局制度的復興,例如阿根廷於1991年、愛沙尼亞於1992年、立陶宛於1994年、波斯尼亞和保加利亞於1997年相繼采用了貨幣局制度。我國的香港地區也執行貨幣局制度。
3.通常的固定釘住匯率制度(conventional fixed peg arrangements)
壹國將其貨幣以壹固定的匯率釘住某壹外國貨幣或外國貨幣籃子,匯率在1%的狹窄區間內波動。這壹類國家比較多,有三十幾個。
4.水平波幅內的釘住匯率制度(pegged exchange rates within horizontal bands)
與第三類的區別在於,波動的幅度寬於1%的區間。比如,丹麥實行的波幅為2.5%,塞浦路斯為2.25%,埃及為3%,匈牙利則達到15%。
5.爬行釘住匯率制度(Crawling pegs)
壹國貨幣當局以固定的、事先宣布的值,對匯率不時進行小幅調整,或根據多指標對匯率進行小幅調整。
6.爬行波幅匯率制度(exchange rates within crawling band)
壹國貨幣匯率保持在圍繞中心匯率的波動區間內,但該中心匯率以固定的、事先宣布的值,或根據多指標,不時地進行調整。如以色列的爬行波幅為22%,白俄羅斯的爬行波幅為5%,烏拉圭則為3%。
7.不事先宣布匯率軌跡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managed floating with no pre-determined path for the exchange rate )
壹國貨幣當局在外匯市場進行積極幹預以影響匯率,但不事先承諾或宣布匯率的軌跡。
8.獨立浮動匯率制度(independently floating)
本國貨幣匯率由市場決定。貨幣當局偶爾進行幹預,這種幹預旨在緩和匯率的波動、防止不適當的波動,而不是設定匯率的水平。
5-1-2 各種匯率制度情況
類別
匯率制度名稱
國家(地區)數量
第1類
放棄獨立法定貨幣
40
第2類
貨幣局制度
8
第3類
固定釘住
40
第4類
水平波幅釘住
5
第5類
爬行釘住
4
第6類
爬行波幅
6
第7類
管理浮動
42
第8類
獨立浮動
40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中國政府宣布實行的是管理浮動匯率制(第7類),但IMF根據匯率的實際表現,將中國(大陸)的匯率制度歸為第3類,也就是固定釘住匯率制[3]。
從各種匯率制度國家(地區)所占比例看,各種匯率制度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於四大類:放棄獨立法定貨幣(含歐元區12國)、固定釘住制、管理浮動制、獨立浮動制,這四類國家(地區)總數占全部185個成員國(地區)的近90%。從各種匯率制度國家(地區)經濟規模看,也非常不平衡。其中,第8類(獨立浮動匯率制)GDP規模占全球比例達到65%。其次是第1類(無獨立法定貨幣),經濟規模占全球20%。其余6類經濟規模總和僅占全球的15%[4]。
2.BCD都是,應要選壹個的話,我會選B
按照國際金融市場上通行的劃分方法,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包括傳統金融產品和近年新創新的金融產品兩大類。傳統的金融產品包括三部分:壹是傳統的中間業務,包括信貸業務、租賃業務和代理業務;二是對外擔保業務,包括客戶償還貸款、匯票承兌、信用證使用的擔保等;三是貸款與投保承諾,它包括可撤銷的和不可撤銷的。而新創新的金融產品包括金融期貨、遠期利率協議、互換等
3.確定是D
國際財富轉移手段職能的例子還有戰爭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