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六章對客戶的轉倉做了詳細的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會員因故不能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或者發生合並、分立、破產等情況時,會員申請移動持倉並獲得交易所批準,或者中國證監會要求移動持倉的,交易所可以將客戶的持倉移動給會員。第六十三條規定,會員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包括搬家會員及其客戶、搬家會員同意搬倉的聲明,以及需要搬倉的客戶持倉明細清單。移入會員或移出會員為交易會員的,還須提交其委托的結算會員同意移動頭寸的聲明。在後面的條款中規定,遷址申請獲得批準後,交易所將通知會員約定遷址日期。在約定的搬遷日結算完成後,交易所將為會員進行客戶搬遷,並提供轉移客戶頭寸清單,供轉入會員和轉出會員確認。轉入會員、轉出會員為交易會員的,還應當將轉入的客戶持倉清單提交其委托的結算會員確認。轉倉的內容包括客戶的持倉和對應的交易保證金。會員應核對轉讓的客戶持倉清單,壹經確認,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