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2)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壹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3)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壹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同壹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壹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壹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4)大戶報告制度,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托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壹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5)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壹種強制措施。(6)強制減倉制度,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壹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7)結算擔保金制度,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同擔保資金。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8)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壹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