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擴展資料——開倉與平倉
(壹)平倉:
1、平倉是指期貨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股指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了結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也可理解為:平倉是指交易者了結持倉的交易行為,了結的方式是針對持倉方向作相反的對沖買賣。期貨交易中的平倉相當於股票交易中的賣出。由於期貨交易具有雙向交易機制,與開倉相對應,平倉也有買入平倉(對應於賣出開倉)和賣出平倉(對應於買入開倉)兩種類型。
2、分類:
平倉可分為對沖平倉和強制平倉
1)對沖平倉是期貨投資企業在同壹期貨交易所內通過買入賣出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用以了結先前賣出或買入的期貨合約。
2)強制平倉是指倉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常見的如福匯環球金匯交易平臺)強行了結倉位持有者的倉位,又稱被斬倉或被砍倉。
在期貨交易中發生強行平倉的原因較多,譬如客戶未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違反交易頭寸限制等違規行為、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發生變化等。而在規範的期貨市場上,最為常見的當屬因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發生的強行平倉。具體而言,是指在客戶持倉合約所需的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貨公司的通知及時追加相應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而強行平掉客戶部分或者全部倉位,將所得資金填補保證金缺口的行為。
(二)開倉:
建倉也叫開倉,是指交易者新買入或新賣出壹定數量的期貨合約。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壹份期貨合約相當於簽署了壹份遠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將這份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他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或現金清算來了結這筆期貨交易。然而,進行實物交割的是少數,大部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壹般都在最後交易日結束之前擇機將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買回。即通過壹筆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來沖銷原有的期貨合約,以此了結期貨交易,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