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進壹步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制度,提高風險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收緊持倉限額標準;強化大戶報告監管要求;強化連續同方向單邊市情況下交易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提高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修訂保證金調整的有關規定;修訂強制減倉執行條件;完善有關結算擔保金計算和收取的規定。三是為充分實現股指期貨風險管理和發現的功能,結合仿真交易運行情況,更好服務於現貨市場,進壹步優化了股指期貨相關基礎制度。
主要包括:為發揮套期保值功能,簡化了套期保值申請程序,提高套期保值效率,將套期保值審批由按照合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為防範糾紛發生,明確交易成立、生效和認定的標準以及分級結算體制下結算會員的代為履約義務;為適應投資者分戶管理資產及投機、套適當性制度、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需求,完善交易編碼制度;綜合考慮熔斷制度的復雜性、實施效果的不確定性和市場參與者的接受程度,本次修訂取消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為保護會員和的商業秘密,將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倉量的披露單位由會員改為結算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