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 ,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 違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壹)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擔風險的; (二)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範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提供虛假的期貨市場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五)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內的; (六)挪用客戶 保證金 的; (七)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的。期貨經紀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比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如果有觸犯本罪的行為的話,會面臨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並處相應的 罰金 。其實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的話,會給社會壹定融市場秩序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不管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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