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指公司董事,由大股東或其他民主的職工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不能超過三年,當然可以連任。
“監事”是指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職工代表人數不應少於1/3。董、不能兼任,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高”是指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結構,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雖然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公司股東如果不在管理團隊中,就不屬於公司的高級管理層。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成員為三至十三人。根據公司規模大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有時我們也被稱為執行董事。民企監事會作用不大,國企監事會的權力還是很大的。
除了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還需要設置經理層,也就是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從機構層面看,公司架構分為“三會壹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