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轉讓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確時限。為什麽叫“暫免”?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的應稅項目,應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據國家稅務總局介紹,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鼓勵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6月、1996年12月、1998年3月連續三次發布相關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應當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但國家稅務總局也規定,對於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雖然要自行申報股票轉讓所得,但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但國家稅務總局並未明確何時“暫免征收”。此外,由於國家稅務總局也首次要求將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單獨列示,引發了下壹步將征收資本所得稅的猜測。就稅收而言,資本收益是指股票、債券、房地產、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資本貨物在出售或交易時收入超過支出的收益,即資產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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