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準,並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準,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終止其認為不適宜繼續交易的公司上市。
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法案1934規定,交易所在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前,必須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
擴展信息1。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具有辦理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進行轉讓,並於45個工作日內在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
2.退市公司股東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30元,機構股東100元),辦理股份確認及過戶托管手續(個人股東10元,機構股東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認和轉托管手續,否則可能趕不上公司首個交易日的交易。退市公司上市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認轉托管手續,但其股份必須在兩個交易日(即三板交易)後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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