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采取中介機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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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自己上去看看。
《暫行規定》首次明確了經紀人的概念,明確規定經紀人是經紀人的代理人,而不是經紀人的從業人員或中介人。因此,經紀人只能以經紀人的形式委托外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不能采取中介等其他形式。
同時,經紀人只是代表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與客戶發生法律關系的是經紀人,而不是經紀人。基於上述委托代理關系,《條例》早就規定經紀人對其在經紀人授權範圍內的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經紀人應當對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