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買受人未按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屬於買受人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將所認購的房屋轉售他人而未正式簽訂合同的,屬於出賣人違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2.如雙方在規定期限內正式簽約,定金可作為房款或在買方履行合同後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期間,如有壹方違約,適用“不退”或“雙倍返還”;
3.雙方均無上述第1項違約行為,僅就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壹致,但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買受人;
4.如果壹方修改認購書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且簽約失敗,將視為違約。如果買家違約,定金不退。出賣人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