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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嗎?

公務員的營利性活動是指自己開店,或者從事商業、公共公司、出租、出售等活動。

公務員如有上述行為,將依據公務員法給予如下處分:

公務員不能經商,即使在營利性機構兼職也不行。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不外乎:《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試行)》第五條:黨員領導幹部在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的事務中,應當遵紀守法。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要求或者指使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其身邊工作人員提拔的;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的學習和培訓費用;

(三)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要經濟資助,用於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國旅遊、探親、留學;

(四)阻礙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到個人開辦的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任職。

2.法律後果

《公務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這是行政責任,不需要判刑。

構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說會被判刑。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客戶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或者高於市場的價格買賣客戶的房屋、車輛,或者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客戶的財物,或者收受客戶的股份,或者與客戶“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或者以委托客戶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 沒有實際出資而獲得“所得”,或者因出資而獲得“所得”明顯高於所得的,可能涉嫌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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