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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中提到的營利性活動是哪些?

關於“營利性活動”的含義或界定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壹是公務員參與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是以營利性為目的的。

二是參加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公務員法》禁止公務員兼任壹切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但是並不禁止公務員壹切經濟行為,而是嚴格限制公務員參與經營活動。

比如,公務員可以依照規定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申購、購買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活動,但是不準其參與上市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汙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人民網-酒泉官方解釋《公務員法》關於“營利性活動”的定義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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