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壹般賬戶不可以提取現金。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壹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十二條
壹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壹)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擴展資料: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壹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壹)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
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百度百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