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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個人轉讓股份要交營業稅嗎?

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凡從事股票買賣業務的單位納稅人,壹律征收營業稅;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股票交易所得,免征營業稅。

具體規定:

股票交易業務屬於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範圍。

1.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第三條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轉讓統稱為金融商品轉讓,歸入“金融保險”稅目。

2.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第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外匯、有價證券或非商品期貨所有權的轉讓,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和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九)項規定,金融商品的範圍包括“股票、債券、外匯等金融商品”。

根據上述稅收法規的規定,現行稅法已明確股票買賣(轉讓)業務屬於營業稅的範圍,稅目為金融保險——金融商品轉讓。

從2009年開始對股票交易征收營業稅。

2009年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經營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

至此,買賣金融商品應稅行為的適用主體由“金融機構”擴大到“所有單位或者個人”,適用範圍增加到“其他金融商品”。修訂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所有納稅人買賣金融商品均應征收營業稅,取消了原規定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因此,從2009年開始,應對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股票交易業務征收營業稅。

個人股票交易業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考慮到中國資本交易市場的現狀,國家財稅部門相應出臺了股票交易業務免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65438號+011)規定,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

基於上述規定,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凡從事股票交易業務的單位納稅人,壹律征收營業稅;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股票交易所得,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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