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支付給個人的證明。
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支付或退還款項。
5、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貸款合同。
7.保險公司證明。
8、稅收征管部門證明。
9、農資、農資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10,其他合法資金證明。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個人轉賬、收付和存取現金。下列資金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工資和獎金收入。
2.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3.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4、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入。
5.個人貸款轉讓。
6、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7.繼承和捐贈。
8、保險理賠、保費返還等資金。
9.退稅。
10,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11,其他合法資金。
法律依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個人轉賬、收付和存取現金。下列資金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者財產權利轉讓所得。
(5)個人貸款轉讓。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7)遺產繼承和金錢捐贈。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資金。
(9)退稅。
(十)農副產品和礦產品的銷售收入。
(十壹)其他合法資金。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每筆超過5萬元,應向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