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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異地封鎖犯罪嫌疑人資金賬戶的程序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壹百壹十八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林業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民航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交通運輸廳、委,農業(漁業)廳、局、委,林業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民用航空局各地區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農業局、林業局: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法律監督,強化公安機關與相關行政監管、經濟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等單位的協作配合,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同研究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各地公安機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2013年9月1日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

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壹)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第三條?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對於境外司法、警察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二章 查 封

第五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壹並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壹並查封。

第六條 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積、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第七條?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壹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案件重大復雜,確需再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封手續的,查封自動解除。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封決定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被公安機關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在查封期間不予辦理變更、轉讓或者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十五條 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應當只對與案件有關的部分進行查封,並在協助查封通知書中予以明確;對依照有關規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可以進行整體查封。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協助查封通知書時,已經受理該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轉讓登記申請,但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第十七條 對下列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進行查封:

(壹)涉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第十八條 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查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不同權利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對涉案財物予以凍結,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推諉拖延,不得泄露有關信息。有關單位辦理完畢凍結手續後,在當事人查詢時可以予以告知。

第二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壹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是超過壹年。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需要延工凍結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第二十七條?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範圍凍結款項。

第二十八條?凍結股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載明公司名稱、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凍結數額或者股份等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內容。凍結股權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凍結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保單權益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凍結保單權益沒有直接對應本人賬戶的,可以凍結相關受益人的賬戶,並要求有關單位協助,但不得變更受益人賬戶,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

人壽險、養老險、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單原則上不得凍結,確需凍結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條?對下列賬戶和款項,不得凍結:

(壹)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保證金;

(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

(六)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十壹)軍隊、武警部隊壹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十二)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十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

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

第三十六條 對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對於隨案移送的財物,人民檢察院需要繼續查封、凍結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原查封、凍結措施,並同時依法重新作出查封、凍結決定。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並對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和解除查封、凍結財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對不宜移送而未隨案移送的財物解除查封、凍結。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檢察意見中涉及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以內對偵查中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涉案財物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建立專門臺賬,對涉案財物加強管理、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抵押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處置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造成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損毀或者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的;

(二)明顯超出涉案範圍查封、凍結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凍結不解除的;

(四)貪汙、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抵押、質押以及違反規定使用、處置查封、凍結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壹的,應當立即糾正。

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檢察申訴。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存在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對申訴、控告事項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就申訴、控告事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查證屬實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因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協助執行的部門和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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